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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层政府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
作者:海棠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0:32 打印 字号: | |

摘要:基层政府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难点所在,基层政府时常处于立法不足与政府法治,传统势力与法治理念,发展速度和应急措施与程序法治的"二难"矛盾中.应当增强良法为治,恶法非法的理念;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努力营造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的法治环境;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制度建设。

法治建设重在基层,基层治理,必须依靠法治。基层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落脚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关键字:法制建设、依法行政、普法宣传、基层治理

“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国家治理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法治建设重在基层,基层治理,必须依靠法治。自治与德治,都要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依法赋予并保障群众的自治权限,依法构建群众有序参与并行使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权利的各项机制,以法治方式统筹力量、平衡利益、调节关系、规范行为。要通过公开、公正的执法司法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彰显法治权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夯实法治社会的根基。司法行政机关要为老百姓提供全面、深入的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让学法、懂法、用法的人越来越多,切实养成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的习惯。基层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落脚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现阶段的基层法治建设工作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各种问题的存在无形当中影响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已经成为现实的急迫任务,我们必须全力推进,必须迎头赶上,迈出新的步伐,开启建设法治社会的新征程。

一、基层法治建设的现状

  (一)公民法律素质不足

公民法律素质体现出了公民对于法律的认识和态度,并具体表现为自身的行为规范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公民法律素质所涵盖的内容较多,包括法律信仰、意识、知识、习惯、行为、认同感和判断能力等多个方面。这其中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的遵守能力、运用能力最为关键,其体现出了公民对于法律知识的实际转化效果,决定着公民是否能够遵循法律要求履行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决定着公民是否能够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依然是少部分人,且主要集中在年轻、高学历、高素质人群当中,依然有大部分公民的法律素质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这显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相互脱节。从某种角度来看,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传统思维理念影响,部分公民难以在短时间内树立法治观念。当前,道德规范和生活习俗依然是指导和调节群众行为的主要依据,法律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国家处于发展改革的关键时期,各方面机制、体系相对不够成熟,原有的矛盾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且新的矛盾问题不断涌现,这也影响到了我国公民对于法律的评价和认同。而在基层法治建设工作中发现,当法治与传统习惯相互冲突时,部分公民会在潜意识中将二者划为对立关系,片面认识法治是对传统习俗、习惯的一种破坏,并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此外,在缺乏法律意识的影响之下,诚信缺失、行为失当等问题依然广泛存在。

(二)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

从某种角度来看,人类文明中的任何一部法律均需要经历数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历程才能够逐渐趋向于完善。我国在社会发展初期阶段,参考了国内外诸多成文法,并结合中国发展需求和基本国情,逐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成型意味着中国在民主法治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同时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价值。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国家、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对于法律建设提出了源源不断的新要求,这也意味着原有的法律体系依然需要持续完善。尤其是在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造成了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规则的要求明显增多,提高立法速度和法律优化效率也就成为了必然的发展趋势。一部法律的制定并非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工作,为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所提出的全新要求相适应,我国的立法速度相对较快,但同时也存在着体系不完善、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缺乏监督制约体系等诸多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依然不够完善的背景之下,部分法律的实际作用价值发挥受限,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认可程度较低,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基层法治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

)执法过程缺乏规范

在基层法治建设过程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依然存在,导致这一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深层矛盾问题并未彻底解决,法治化发展进程缓慢。首先,行政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一些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状况与法治政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时有发生,缺乏规矩意识、法治意识,执法随意大。部分行政部门、单位的执法行为缺乏规范性,其在执法过程中忽视了法治化建设的基本要求,过于追求最终的执法结果,执法过程存在违规现象,如不出示执法证件、不按照执法流程办案等,导致整个执法过程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甚至过于强调处罚,忽视了过程管控。其次,执法观念错位,服务意识淡薄。部分执法人员对于执法目的认识不够正确,忽略了执法的"规范化"目的,过于强调执法结果,甚至为了达到执法结果而采取粗暴式的执法方式,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较差。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尤其是在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当事人不问,执法者不提"的现象长期存在,这一现象严重影响到了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在人民群众心目当中的形象。最后,执法监督乏力的情况依然存在。仅从基层执法工作的开展现状来看,执法监督主要依靠同级监督、上级监督以及群众监督三种形式,尽管监督体系相对较为完善,但实际监督过程中存在着同级监督不严谨、上级监督不到位、群众监督不及时等诸多问题。多数情况下需要依靠执法人员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实际监督效果不佳,无法发挥监督体系的基本作用价值。

()法治建设的思路还需进一步完善

习总书记强调:“以法治推动和保障中国梦的实现”。我国法治化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对改革开放以来日积月累的不和谐因素及潜在问题缺乏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一些部门和干部存在着“和稀泥抹光墙”的思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没有科学的方案,没有统一的尺度.结果“按下葫芦浮起瓢”。下岗职工待遇、征地补偿、拆迁补偿以及惠民政策落实中,谁的声音大,谁的标准高,群众意见很大。第二,普法宣传成效不突出。普法活动虽然声势浩大,但预期效果不明显。普法内容很难照顾到社会群体对法律的多样性多层次性需求,群众对普法资料很少认真阅读,一些党员干部缺乏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意識,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对惠民政策理解不深,在工作中主观武断,简单粗暴。第三,责任追究还仅仅停留在尝试阶段。由于决策失误、工作失误等造成的各种损失大部分还直接由基层政府来承担,一些党员干部工作不认真,缺乏责任意识、担当精神,有令不行、我行我素。第四,法治中的“宽松软”现象还比较普遍.打架斗殴、盗窃、家庭暴力等违法犯罪时常发生,对各种不良现象及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法治环境需要完善

法治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发展稳定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长期以来,我国片面追求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忽略了法治环境的构建。随着经济快速增长,诸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持续涌现,并引发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和不良影响。普法宣传是构建法治环境的有效渠道,尽管我国的普法宣传工作已经持续三十多年,但实际宣传效果不佳,群众参与度不高,且单一化的宣传方式无法迎合全部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此外,在普法宣传缺乏针对性的基础上,各个阶层、年龄段的人民群众对其缺乏兴趣,后续参与的热情降低。正是在法治环境构建不足的基础上,基层相关工作的开展受到了诸多的阻碍和限制,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问题广泛存在。其次,部分政府机关和干部群体存在着法律意识匮乏的问题,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全面,无法在执法过程中体现"法治"的基本要求,具体表现为执法形式单一,甚至会存在主观思想高于法律要求的情况。最后,我国目前依法行政的良性循环体系尚未构建,具体表现为执法职能不准确、重复执法、执法处罚不告知义务、不告知法律救济途径、程序颠倒、程序选择不当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在基层当中,部分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低下,缺乏相关的法律素养,存在违规执法的状况。

二、基层法治建设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优化普法宣传教育拓展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形式

首先,基层普法宣传需要确定"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引导地位,将宪法视为基本核心,通过推广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挖掘典型事迹等形式,实现对基层的宣传教育。在这一过程当中,基层政府需要明确自身的主导地位,不仅要立足于宣传方式,更要对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有效的教育引导。其次,基层普法宣传需要具备针对性。普法宣传对象不同意味着其对于法律宣传的需求有着本质上的差异性。针对普通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以树立法律意识、依法维权、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为主,以强化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正确认识。而针对干部群体的普法宣传则要强调法律的规范性,要求其从法律的本质和工作实践出发,严格要求自己,确保在法律范围内有序开展工作。最后,基层政府需要推广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基层普法工作不可流于形式,否则将会事倍功半。基层治理中的普法工作应从受众群体的角度出发,丰富表现形式。可将当地特色的民俗文化与法律知识相结合。基层普法宣传的主体是基层人民群众,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则需要由群众参与,群众实现。此类活动不仅具有法治意义,同时也富含文化特征,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快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优秀的法治工作队伍,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法正民安。基层政府需要明确法治队伍对于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性,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法治队伍的业务能力。从法治队伍的工作现状来看,其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必须要依靠法律理论知识开展工作,并要确保法律思维能够体现在全部工作过程当中。为保证法治队伍的整体质量,可以实施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准入制度,提高人才选拔门槛,要求必须持证上岗。同时,法治队伍的人员流动频率需要严格控制,避免频繁的人员流动而影响到队伍整体的稳定性。此外,法治工作必须具有较高的独立性,要减少上级部门及岗位对于法治工作的影响和干扰。为实现这一目标,基层政府需要鼓励法治人员独立开展工作,在遵循法治工作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尽情发挥创造力和个体主动性,充分体现法治人员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价值,减少内部因素干扰,避免出现行政争议。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基层政府各个职能部门、执法部门需要构建系统的执法行为规范,要求执法人员严格遵循既定的执法流程开展工作,不得为了提高执法效率而擅自删减执法流程。基层干部身处一线,面临的情况错综复杂,要不断提升法律素养和法治涵养,当好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时刻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自觉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时刻做到不逾矩、不越界,让权力在安全线内运行,想问题时,以遵循党纪国法为前提。同时,执法过程中需要避免简单化、粗暴化,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执法。最后,执法人员需要树立服务意识,要充分考虑被执法者的实际状况,在遵循执法要求的基础上,灵活面对各种问题,以提高基层执法部门的社会公信力。

  (四)优化执法监督体系

  考虑到同级监督和上级监督的局限性,鼓励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是一种可行的发展方案。舆论监督是对群众监督的一种途径,舆论本质上来源于群众,其不仅是人民行使权力的一种途径,同时更容易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此外,基层政府部门需要明确基本的工作监督标准,强化执法监督的实效性,规范监督方法流程,以保证监督工作有序推进。

治民无常,唯法为治。基层社会治理不是前锣打鼓就能实现,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更不是单打独斗就能实现。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需要一代接着一代干、一茬接着一茬做;需要一代代有理想、有知识的青年人扎根基层、奉献基层、建设基层;需要各部门加强联动,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真正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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