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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
作者: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4 18:02:17 打印 字号: |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

(2024 年度)

一、金融案件特点

(一)金融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创新,专业化、信息化建

设实现质的飞跃,构建了更高水平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近年来,全市法院围绕金融审判工作机制创新、防范金 融风险、全面提升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塑造了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着力培养一支既懂审判又懂经济的复合型审判队伍。通过大数据技术与 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全面提高全市法院金融案件审判执行 效率,网上立案、网上交费、 网上申请、网上阅卷、司法区 块链存证验证、网上保全、线上调解、网上庭审、电子送达 等线上诉讼服务措施已为公众所熟知,并已成熟应用到司法 实践中,大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配合,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全面掌握与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安全相关的工作情况, 一体推进金融审判与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协同开展。切实保护金融债权,依法治理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加大对金融违规 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识别,有效利用司法建议形式,及时昭示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和风险行为,促进金融稳健运行.强化法治输出能力,通过源头治理、设立金融法官工作站、 专项法治培训、调研座谈等方式,帮助市场主体提升金融风 险防范意识,构建更加坚实的抵御金融风险和保障金融安全司法防线。

(二)新收金融案件总量逐年增长趋势明显

金融创新带动金融市场活力的提升,同时也潜藏着一定的风 险,由此引发的新兴金融领域案件如保理、信托、融资租赁等虽然绝对数量较少,但呈现新颖性、复杂性、技术性的特点。随着金融机构线上业务蓬勃发展,各类电子交易合同日益增 多,由此引发了交易对手身份识别、合同权利义务提示、电子签 名真伪、电子证据固定和效力认定等问题,给金融司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逐年增长趋势明显。

(三)银行类金融机构胜诉率高、调解率低

近年来,银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银 行卡纠纷在金融类案件中占比最大,且胜诉率高。银行保障 债权的手段较为丰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般均要求借款人 提供担保,且往往物保和人保同时存在,有的甚至采取“三 户联保 ”“六户联保 ”等方式发放贷款,为了法院的裁判文书能够顺利得到执行,银行普遍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同时,一方为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调解率较低,由于 部分借款人逃避债务,下落不明无法调解,一部分又因银行 机构担心债务人拖延履行或因银行内部风险内控规定等而 不愿意做出让步,法院无法有效调解。此外,存在借款人经 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则结合银行 提供的证据材料支持其诉求的情况;或者借款人到庭参加诉 讼亦主动认可借款事实,表示只是缺乏还款能力或者希望银 行降低利息或罚息,减轻偿债压力的情况。因此,大部分案件最后都以判决方式结案,且银行的诉求基本都能得到支持。

(四)金融案件多元解纷机制普遍建立,诉源治理效

果明显

随着金融融入百姓生活,如何解决由此引发的金融诉 讼、解决金融纠纷,成为了近年来法院着力解决的重点。结 合近年来的诉源治理工作以及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应用,全 市法院针对逐年增长的金融类案件,着力构建源头预防、排 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综合治理机制。

(五)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胜诉率低,调解意愿不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消费  者增多,保险类纠纷案件逐年增长。主要以人身保险合同为主,保险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较少,绝大部分为投保人或受益人提起诉讼,但保险公司胜诉率低。同时存在保险公司调解意愿不高的情况,即使是对保险公司较为有利的调解方案,也因内部管理要求或其他原因对委托诉讼代理人不授予调解、和解权限或者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案件仍以判决方式结案居多。

二、金融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

(一)审判机构视角

1.仍然存在送达难、公告多、审理周期偏长的情况。

2. 当事人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采用公 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一审判决后又提出上诉并对合同签字等事项申请鉴定,案件因此以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一定程度上浪费司法资源。

3.在金融审判团队建设、繁简分流、线上金融审判机制、 司法区块链应用等方面,各基层人民法院的能力与水平参差 不齐,鉴于案件数量、法官数量、机构设置与分工等因素, 金融审判团队的配置均不同,但不可否认,因案多人少,金 融审判团队不仅承办金融类案件,也会承办其他民事案件, 甚至是刑事、行政案件,线上金融审判机制以及司法区块链技术等,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应用与推广。

4.金融类案件的专业性极强,审判人员往往只对金融有 关法律法规较为了解,但是对银行业、保险业甚至是证券业 等经济类行业专业知识、金融监管政策、金融市场发展规律和态势等知识储备不足,敏感度不够。

5.合同意思自治与金融司法主动性的平衡还需要进一  步把握。虽然银行等金融机构败诉率低,但是并不意味着银  行等金融机构的诉求就是完全合理合法合规的,审判机构潜  在对金融机构巧立名目变相提高融资利息、收取不合理费用、过高罚息等相关合同行为的辨识和依法否定上存在“盲区 ”与“滞后 ”。

6.审判机构内部的联动还不够活跃和畅通,“大金融 ” 审判理念树立还不够牢固。金融审判还仅限于审判,诉源治  理、诉前调解、繁简分流、疑难复杂案件的精审、执行以及提供相关司法服务等, 尚未能形成良性互动与循环。

(二)金融服务提供者视角

1.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1)合同存在瑕疵, 比如未明确约定送达地址和联系 方式,放贷后无法联系合同当事人;贷款利率约定不明确,存在隐藏提高贷款利率,部分合同存在捆绑销售,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足。

(2)贷前审核不严,对抵押物的估价不严格,担保制 度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对借款人的婚姻状况审查不严,导致 出现纠纷时因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而产生纠纷,也给部分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恶意转移财产留下隐患。

(3)贷后监管欠缺,对贷款的用途等不作追踪, 甲贷 乙用、户贷企用的情况时有发生;长期不与借款人或保证人联系,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寻找,追贷难度增加。

(4)非诉纠纷化解机制适用不足,对多元调解及司法 确认程序了解不充分,适用意识不强,对公证债权文书、实现担保物权、支付令的适用也明显不足。

2.保险公司

(1)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程序不规范,未作强制性弹 窗或无需阅读保险条款、免责事项即可完成投保;保险经纪 人或业务员代为操作投保过程,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及绩效考 评仅考虑保单业绩及数量,保险销售人员为追求高额提成,在利益驱动下不考虑业务质量。

(2)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的适用范围、参保要求、免 责条款等特殊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足,部分保险人未向 被保险人交付保险条款,未对免责事项进行提示和说明,导致诉讼中保险公司因此而败诉。

(3)保险服务不到位, 比如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查勘 定损耗时过长,被保险人向其他机构申请评估定损后,保险公司又以单方委托评估或定损为由,对结果不予认可。

(三)金融消费者视角

1.风险意识、缔约能力和维权能力不足。在出现纠纷时

没有证据收集和保存意识,灵活运用协商、和解、投诉举报等非诉手段的意识也不足。

2.对于金融领域知识匮乏或了解不深入,缺乏对金融产 品风险等级的认识和合同守约意识,对金融交易规则和风险

特征了解不充分,往往存在不理性投资行为。

3.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对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扣款方式、 年限、违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含义等重要事项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

(四)监管部门视角

1.在如何平衡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宽严适当 ”的贷款 政策及流程,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又降低金融风险的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思考。

2.金融风险逐渐向刑事、民事、行政的“ 复合型 ”发展, 刑民交叉甚至是刑民行交叉的趋势愈发明显,监管部门与其  他部门协调配合、统筹全局的能力应进一步提升。可以预见, 未来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与任务将更为艰巨,对监管的理念

手段和效果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金融审判工作整体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秉持“ 以人民为中心 ”理念,深 植金融协同治理理念与构建金融协同治理机制,立足审判职 能,服务保障大局,建立健全重大敏感案件风险防范机制,

对金融领域持续高度关注,对新趋势、新事物保持足够敏感。

2.坚持深入持续学习与借鉴先进经验,不断加大“金融 + ”的力度,发挥互联网优势和资源优势,增强金融审判理 念更新、队伍建设、机制创新、人才储备、知识资源共享、

部门联动、调研成果应用等多维度共建。

3.坚持引导金融行业规范、健康、 良性发展,充分发挥

司法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作用,在司法服务、社会示范效应及表达司法态度上下功夫。强调提升金融行业的规范性和 服务性,在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尽力追求合同约定 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贷前审查和事后监管;保险行业 要认真总结败诉案件经验,弥补制度漏洞,规范从业人员行 为,强化投保过程的规范性,对关键环节全程留痕,探索高

效便捷与风险规避的双赢,减少不必要损失。

4.增强对中小企业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充 分认识到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资金供给 者,其权益不仅关乎投资环境,还关乎国家金融安全,要加 强法治宣传与服务,降低该群体因信息严重不对称、认识能 力局限等现实因素所导致的权利极易被侵犯的情况,增强该群体风险意识、缔约能力和维权能力。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是国家重 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事关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呼伦 贝尔市两级人民法院将始终牢记“ 国之大者 ”,坚持党对金 融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 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实干担当、勇毅前行,服务保障呼伦 贝尔“五大行动计划 ”,努力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 古的五大任务,为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建设美丽富饶和谐安宁的新右旗保驾护航。

 
来源: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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